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消除住房安全隐患,集约利用原有土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9〕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是我市政策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政府关注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深刻领会这项工作的内涵和意义,抓好宣传发动,成立工作机构,开展住户意愿摸底调查,抓紧制订方案,积极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
二、请各单位对照桂政发[2009]16号文件,对本单位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条件的住房情况及时进行调查统计,认真填报《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含未出售公房)统计表》(详见附件),并上报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府南宁房改办),以便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有计划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
(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三、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条件的单位,请及时向首府南宁房改办申请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和《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申请审核表》。其内容包括:
1.单位职工住房状况:单位成立时间、性质,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职工)、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