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
(京政发〔2009〕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16号,以下简称《批复》)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批复》和《规划》的重要意义
《批复》和《规划》是统筹和管控本市土地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编制其他相关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广泛宣传《批复》精神和《规划》基本内容,使广大群众了解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执行。
二、抓紧编制和审批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区县政府要依据《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功能分区及空间布局等内容,加快编制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合理安排本区域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和空间布局,完成《规划》确定的区域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任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局要及时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报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在其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广泛宣传,并接受群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三、努力构建协调衔接的规划体系
要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要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确保所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规划的用地规模、结构、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全面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控。市国土局每年要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申报建设用地需求情况,制订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使用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的指标分配及用地管理挂钩。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规划部门在选址时应充分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