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新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
财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财政部和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和市政府最新批复,为继续实施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做好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政策实施时间
本市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助政策,执行时间由2009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0年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执行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其中,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与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同步执行,凡符合上述两项政策要求的车主,可选择其中一项就高申领补贴。
二、关于补贴标准
2010年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延用2009年第二阶段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资金标准;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995号)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三、关于办理地点和日期
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本市报废黄标车以旧换新全额和补差资金以及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办理地点,仍设在各区县行政办事大厅黄标车淘汰和汽车以旧换新补助资金申领联合服务窗口(简称联合服务窗口),车主持相关材料到车辆注册地点所在区县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的本市黄标车,申请办理相关补贴手续的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为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报废的本市黄标车发放相关补贴或补贴差额,补助政策执行期于2010年5月31日前截止,如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同期再行调整,本市对这部分黄标车的相关鼓励性补助政策不再延长。
四、关于补领差额资金
(一)补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差额补贴资金
已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享受过补贴资金的车辆,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补领差额部分补贴资金,补差资金标准见附件1。
(二)补领调整补贴标准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差额资金
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多数高出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总体水平,为切实鼓励车主积极参与提前报废黄标车,对在2008年9月27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黄标车报废,已按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领取补助资金,又符合国家以旧换新政策规定条件(除执行时间外),但尚未按原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完成补差的车主,可按调整后的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直接就高申领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性补助的差额部分,补差资金标准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