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金花清感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我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保障参保人员防控甲型H1N1流感用药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将首都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制剂“金花清感颗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花清感颗粒”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除鼓楼中医医院外,仅限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24家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和23家综合医院中医科(详细名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0年2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指定的24家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附件2:23家综合医院中医科名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
24家二级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
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
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
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石景山中医医院
北京市门头沟中医医院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大兴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密云县中医医院
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
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