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的批复
(杭政函〔2010〕37号)
市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的请示》(杭规〔2009〕1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第四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图则》(以下简称《规划图则》)。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图则》中的有关内容予以明确:
1.原则同意对历史建筑的保护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2.从保护历史建筑的整体性考虑,同意《规划图则》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内除必须建设的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建筑限高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
3.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处理好保护与周边开发建设的关系:当历史建筑与道路红线、绿线等规划控制线发生矛盾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规划控制线与保护紫线的关系,进行科学调整。
4.依照《杭州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对第四批52处历史建筑进行积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