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定点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甬采购办[2003]315号),经公开招标,2010年度政府采购印刷定点供应商和价格已确定,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期印刷定点有效期为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所有印刷业务支出必须纳入定点管理(除采购单位能自行完成印刷的),各采购人必须在定点印刷供应商范围内择优选择印刷。如果定点印刷供应商因技术原因不能承印或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到定点印刷供应商以外印刷的,需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同意。保密印刷品按宁波市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次印刷预算或年度计划性单项印刷预算(如月刊、季刊等重复性同类印刷品按一年计算)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招标采购。如果因特殊情况需实施定点采购,应事先报市财政局采购办核准,并且应组织三家或以上定点印刷供应商进行密封报价,成交方法由各采购人自行确定,但成交原则必须事前确定并告知报价供应商,成交结果报市政府采购中备案。
三、公布的印刷费价格(含送货上门费用)为有效期内最高限价,各采购人可根据自身印刷业务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最高限价内与印刷定点供应商协商实际印刷价格。
四、印刷定点供应商必须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和“定点印刷计费清单”,明确交印单位、印刷品名称、印数和规格,严格按规定计费要求和计算公式计算印刷品的版费、装订费、糊工费、纸张费及印刷费并在“定点印刷计费清单”上分项明细填报。如印刷定点供应商未按规定填制“定点印刷任务完工单”及“定点印刷计费清单”或未按规定计算印刷品费用,采购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五、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印刷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擅自到非定点单位印刷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定点印刷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在定点管理实施期间,发现印刷定点供应商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计算印刷品价格或拒绝承接小批量印刷业务或被有效投诉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根据情况轻重,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