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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2008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8〕139号)


云霄县人民政府:
  《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云霄县2008年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请示》(云政综〔2008〕157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云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54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云霄县陈岱镇礁美村集体所有水田0.7773公顷、旱地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263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068公顷、未利用地0.3433公顷,东厦镇埭洋村集体所有旱地0.2894公顷、园地0.1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公顷,东厦镇溪塘村集体所有水田0.3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1公顷,莆美镇上坑村、狮山村集体所有旱地0.0433公顷、园地0.4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7公顷、未利用地2.1544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5.0449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云霄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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