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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2.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2)基金管理合同文本;

  (3)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需提供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六、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于每年1月填写《审核表》,报送市社会保障局。

  (二)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部门出具市社会保障局当年加注意见的《审核表》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

  (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市社会保障局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四)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方案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职工也有对本人账户进行查询的权利。

  (五)市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年金负有依规监管责任。没有进行企业年金方案及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企业年金,税务部门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及违反规定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机构,由市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社会保障局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资格。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和〈广东省企业年金合同备案与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粤劳社〔2005〕98号)规定执行。

  八、实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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