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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市社会保障局收到企业《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附件三)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全面审核该企业年金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并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报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备案,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附件四),并在《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件五)中加注意见,在作出备案决定7个工作日内返回企业。

  企业收到市社会保障局同意备案的复函后,应按规定选择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统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自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收到《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附件六)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对运营机构和合同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受托人;对符合规定的,向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附件七),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企业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作出修改调整的,企业应自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或主体条款有调整的,受托人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备案的材料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企业年金方案文本;

  (3)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年金方案的决议(附件八);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

  (6)由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7)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同意的,还应提供有关的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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