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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五)对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应当中止为该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费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仍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在职工重新就业后随同转移。

  三、企业年金待遇的支付

  企业年金待遇从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前支取。待遇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按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四、企业年金的管理

  (一)企业和职工应当选择适当的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或行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公告的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受托机构(见《关于公布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附件一)。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有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选择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认公告的符合国家规定成立的法人受托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签订书面合同。

  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三)企业年金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列入有关机构资产清算的范围。

  五、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一)备案程序

  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具体制定方法可参考《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指引》(附件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后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先经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再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自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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