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
(东府办〔2007〕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企业年金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要发展企业年金。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本市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已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民主集体协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业或非财政核拨事业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后,可以按规定在我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的筹集与分配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归集,也可半年或一年归集一次。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每年筹集企业年金费用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企业和个人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两倍。企业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二)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三)企业年金费用全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实行全额积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根据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本金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
(四)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适当拉开档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体职工平均数的5倍。同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已经退休的人员参与年金分配,但企业缴纳企业年金费用总额及其税收政策应按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