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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其他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主要有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外币兑换损益、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收益、资产的盘盈收入等;

  投资收益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经营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销售、对外提供劳务及租赁等活动而发生的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管理方面的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旅差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书报费、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等;

  其他支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除“经营支出”和“管理费用”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闲置固定资产折旧、处置生产或管理用固定资产净损失、无形资产摊销、坏账损失、资产盘亏和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要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予弥补上年亏损,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

  实行固化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股和个人股的比例分配。

  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全年公益福利开支和社员分配总额控制在当年集体收益的70%以内。

  第六十二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凡是人均直接分配金额超过上年的,必须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不得采取分厂房、铺位、宅基地等形式进行变相分配。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不得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

  第六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及理事会成员的报酬坚持与集体经济收益和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年初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具体报酬方案。经联社干部报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批后发放,经济社干部报酬由镇或村(居)委会核批后发放。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财务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统一的版式进行财务上墙公布。公布表要有单位负责人、监事会及有关财务人员签名。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年初公开: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上年度收益分配及固定资产管理;

  (二)每月公开:债权债务、现金管理、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征地款管理、资产负债及监事会理财监督结果;

  (三)每季公开:基建工程款支付、集体资产租赁发包及农村医疗、养老、计生等保险;

  (四)及时公开:基建工程项目管理、“一事一议”筹资及其他重大经济财务事项等。

  除上墙公布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应当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应当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触摸屏、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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