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提出每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
(二)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项目;
(三)各镇(街)经贸办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济贸易局,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初审;
(四)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
(五)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其他企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单位)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转拨给企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后,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周期为一至二年。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