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专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会展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培育本地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引进国内外大型展会落户我市,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形象,创建“中国会展城市”。
第十七条 对原在我市举办或者在我市举办首届展会,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和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费用的30%补助给展会承办单位,同一展会每届最高补助额50万元。
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同同一展会。
第十八条 对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移至我市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东莞国际会展中心和常平会展中心三个大型专业展馆举办,经市经济贸易局事先认可,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按其展会规模划分档次,对招展的展馆经营单位给予补助。
(一)展会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15万元;
(二)展会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3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25万元;
(三)展会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4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35万元。
同一展会原则上只补助首届。自第二届始视为原在我市举办的展会,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五章 物流业发展专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设物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物流基地发展,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推广我市物流业。
第二十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