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为国家“金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银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铜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档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
对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奖励:
(一)经考核验收评定为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的,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经考核验收评定为省级标准示范单位,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以最高补助档次计算,不累加;从省级档次获得国家级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档次差额。
第十三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实力。
(一)对进入行业全国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对进入行业全国三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每年度行业全国前三十强企业的名单,以经市经济贸易局认可的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餐饮服务业专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设餐饮服务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打造知名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宣传推广餐饮文化等。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