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
(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
(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
(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
(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
(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