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为国家一级古树;
(二)300-499年为国家二级古树;
(三)100-299年为国家三级古树。
名木不受年龄限制,不分级,包括下列树木:
(一)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的;
(二)国内外稀有或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三)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或纪念意义的;
(五)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古树名木主管机关(以下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分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标志牌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各镇(街)或单位、个人均可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古树名木,经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报省、市人民政府确认。
第六条 经鉴定并由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