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用人单位聘用5年以上(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为准);
(二)身体健康;
(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或具有高级资格的高层管理人才,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并具有中专学历的人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并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获得省以上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对具有特殊技能或在我市事业单位受聘超过10年的专业人才,其年龄、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对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各类事业单位人才,人事部门、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审验或考核工作。
第七条 迁入的事业单位人才及随迁人员,其户口可迁入固定居所单独立户或迁入用人单位的集体户,事业单位人才不能单独立户或所在单位暂不能入户的,可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迁入所在地人才服务站集体户。其子女入托、入学,按我市户籍人口的待遇安排。
第八条 符合本暂行规定迁入的各类事业单位人才,均按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办理程序:
(一)申报。申请单位将《东莞市事业单位人才迁户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的个人简历、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个人参保证明、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二)受理。市人事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