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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7〕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东莞市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我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提高事业单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根据我市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并在我市依法登记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事业单位聘用人才是指在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是指非东莞户籍人员受聘于我市事业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以工作调动的方式而采取准入条件审核的方式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符合本暂行规定的事业单位人才迁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三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等日常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聘用人才入户手续。

  市社保、科技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助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迁户应当遵循以引进高素质人才为原则,实行准入条件审核入户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才的人事关系应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等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代管),对聘用的非本市户籍人才不能通过工作调动迁入户口的,且符合下列范围及条件,可申请事业单位人才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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