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在《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
|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 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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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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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00万元――2500万元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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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500万元――5000万元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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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0万元――7500万元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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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500万元――10000万元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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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000万元以上
| 从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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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包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书面明确答复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
(五)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同认可,经市财政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