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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预付款,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相当预付款金额的担保,担保有效期至工程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担保是签订合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承包单位应提供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20%,有效期限至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结算确定之后7天。

  如果承包单位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单位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单位违约,建设单位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

  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预付款担保、质量保证金担保等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实行按月支付,即按月计量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二)工程量计量原则

  1.只对完成的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合格成品进行计量;

  2.对承包单位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进行支付。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的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0%支付工程进度款后,不再按进度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款的95%。

  第十七条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由一项变更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要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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