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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审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报告时,认为有必要的,可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情况核实;

  (三)对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核定被审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等级;

  (四)出具《重大危险源鉴定意见书》;

  评审小组的鉴定意见必须有审查人员签名,并对其科学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本办法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生产经营单位挂上《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实行社会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挂牌公示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单位;

  (二)重大危险源的名称;

  (三)重大危险源的主要危险因素;

  (四)重大危险源的等级;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六)负责隐患整改督办的单位名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消除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重大危险源报表》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类别、数量、等级、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边环境基本状况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重大危险源应做好备案工作,并及时将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跟踪重大危险源监管及治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控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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