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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东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危险源共分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非煤矿山、渡口、渡船可参照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市、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评审、挂牌公示、监管、整改督办等相关制度,研究和解决重大危险源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经贸、交通、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承担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镇(街)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重大危险源评审、督办整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公示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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