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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我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四、把好村居民公寓选址关

  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向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组团中心集中。鼓励多个村(社区)集中建设。鼓励多个村(社区)的群众在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集中居住,依托村居民公寓居住区建立社区组织,引导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逐步向城市居住区过渡。

  五、规范村居民公寓建设规模

  村居民公寓住宅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每个村居民公寓居住区,按照国家关于居住区的分类标准,应至少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即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规模要符合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居住人数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加强对村居民公寓用地的监督管理,市在每年省下达的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中增设农村宅基地(村居民公寓)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用于村居民公寓项目建设。

  六、以建设成熟社区为目标建设村居民公寓

  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依托城镇中心区现有的道路、水电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学校、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的设施,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利用率。在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不足的地区建设村居民公寓时,必须按城市居住区标准同步建设市政设施、公共设施。为鼓励做好设施配套建设,对与村居民公寓同步建设的小学、幼儿园、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等的用地,经审查同意,可不计入人均30平方米的用地指标和人均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指标。

  七、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建设村居民公寓

  建设村居民公寓居住区要充分发掘城镇、村庄的土地潜力,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选址如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的村(社区)应先拆出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旧村、旧厂用地,或通过治理“空心村”、整理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清退“一户多宅”的住宅等方式,提供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要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入住村居民公寓的村居民家庭要与村(社区)签订原有宅基地回收协议,同意交回与分得的村居民公寓面积相等的旧宅基地的土地,由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回作为集体建设用地。待搬进村居民公寓后一段时间内,或有建设需要时,村(社区)将依据协议,向村居民收回旧的宅基地。镇区政府对协议履行监督的责任。收回旧宅基地时,地上房屋另行按规定作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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