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相应成立“治摩”组织领导机构,由镇街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总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治摩”工作。
(二)职责分工
1. 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摩托车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和有关单位的摩托车综合整治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 法制部门。负责“治摩”有关政策和规范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配合有关单位制订执法的实施细则。
3.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起草“治摩”工作有关文件,组织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摩托车,负责依法销毁有关非法摩托车,协助各镇街应对可能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统筹设置市内的禁行标志牌。
4. 工商部门。负责摩托车销售市场整治。加强对销售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做好停销转营有关工作,查处违法经营超标准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5. 交通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公交发展规划,完善公交系统及有关配套设施,保障市民出行需求,具体有市交通局制定方案。规范行业管理,大力打击和取缔摩托车非法运营,查处偷漏缴纳路费行为。
6.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标准的具体实施细则;负责审核、安排设置禁行标志牌和宣传、执法等所需费用。
7. 税务部门。负责配合“治摩”涉及的税收工作,制定实施查处摩托车销售企业的违反税收法行为的具体工作方案。
8. 宣传部门。负责“治摩”工作全程宣传报道,引导大众舆论正确导向,营造“治摩”氛围。
9.维稳综治部门。负责制订和督促实施因“治摩”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矛盾的应急预案。
10. 残联部门。负责规范残疾人员管理,加强对残疾人员进行教育,正面引导,规劝他们不要利用摩托车进行非法运营及违反交通规则等。
11.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异地摩托车的出租屋租住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教育,配合开展查禁异地摩托车工作。
12. 城管部门。负责完善有关公交设施,配合交警部门查处摩托车乱停乱放行为,查缴违规停放的摩托车。
四、工作任务与整治措施
摩托车综合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工程,是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各镇街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三大整治,一大发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