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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送达的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闲置土地处置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邀请不到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的,可以对受送达人拒收过程进行录像,作为送达的法律证据。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以一般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闲置土地处置档案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除在《南方日报》、《东莞日报》和地块所在的镇(街道)、村发公告外,属港澳地区的,还应在香港《文汇报》发公告。

  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处理。

  五、公有制企业、挂靠关系等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对镇(街道)属企业或公有制性质企业的土地,一律按处置政策执行。

  (二)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申领土地证书,处理通知书应发给被挂靠单位。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单位一起到国土资源分局协商处置事宜。挂靠单位不配合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处置责任,被挂靠单位再向挂靠单位追偿。

  (三)原经营性用地调走指标后,该地块的闲置费在指标调走之前按经营性用地标准计征,在指标调走之后按工业用地标准计征。

  (四)2005年“四清理”中已纳入闲置土地工作台账,但经国土部门认定未按规划施工图完成工程开发量25%的,即使动工开发仍需征收闲置费。动工开发不能持续完成的,自停工之日起计算新的闲置时间,在其停工1个月后按月追缴闲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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