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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市减负办关于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纠风办市减负办关于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25号),切实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纠风办和市减负办共同制定的关于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省政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意见责任分解方案
(市纠风办、市减负办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一、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取消和停止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于2009年1月1日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省一律取消和停止征收。我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国家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也一律予以取消和停止征收,包括取消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建设主管部门征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上级管理费、卫生主管部门征收的消毒药械及化妆品省级初审审批收费和食品卫生纠纷仲裁收费,停止征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市卫生局、漳州海关、东山海关、市工商局、市药检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漳州检验检疫局、东山检验检疫局
  督查单位:市纠风办、市物价检查分局、市企业减负办
  2、减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对经贸主管部门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物价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以及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医疗卫生计量器具、压力表、电子秤、企业温度计检定费和部分特种设备检验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利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收取。质监主管部门征收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费与验收检验费不再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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