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扶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3.建立东莞再就业培训基地,规划新建东莞高级职业技术学院资金;
4.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创业东莞”工程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应将本镇(街道)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应将本镇(街道)“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收支情况,在每半年终了20日内上报给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创业东莞”工程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 监督、审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及培训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各项相关补贴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收回其补贴资金,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创业东莞工程的贯彻落实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列入对镇(街道)领导班子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对创业东莞工程资金的跟踪问效,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把绩效考评结果和资金预算安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用款单位的用款责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支付标准、分担比例及申领办法
序号
| 项目
| 支付标准
| 分担比例
| 申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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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培训补贴
| 培训费用由市、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给予补贴,个人承担小部分。参训期每天生活津贴15元
| 培训费由市、镇(街道)、个人按7:2:1比例分担;生活津贴由市负担8元,镇(街道)负担7元
| 《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定向项目培训实施办法》、《就业见习训练实施办法》、《创业培训实施办法》、《鼓励自主参训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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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推荐就业及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
| 1、职业介绍机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免费介绍户籍劳动力就业,按200元/人给予服务机构推荐就业补贴;2、村(社区)成立劳务组织安置属地大龄、闲散劳动力,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贴。
|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 《推荐就业补贴申领办法》、《村(社区)劳务组织安置就业补贴申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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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 1、工资差额补助按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150%补差;2、灵活就业补助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援助实施办法》、《就业困难人员工资差额补助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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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鼓励户籍青年参加职业技术教育
| 对未能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适当降低入学标准,对缴费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津贴。2006年预留100万元。
| 由市财政负担
| 《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读子女助学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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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保补贴
| 按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的,按其已缴纳保险费用额度的50%计算。
| 由市财政负担
| 《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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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
|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性或服务业企业就业,持续该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每人给予2000元岗位津贴。
| 由市财政负担
| 《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岗位津贴申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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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中专在校生技能或职称证书奖励
| 参照技能人才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 由市财政负担
| 参照《岗位成才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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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 各类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从事需要培训的技能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培训补贴。
| 由市、镇(区)按8:2比例分担
|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岗位培训补贴申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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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手续费支出、企业贷款贴息资金
| 1、个人贷款分为3万和5万两个档次,贷款期限为两年,到期还本。2、企业贷款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银行贴息贷款,2年内给予利率的50%贴息。
| 由市财政负担
| 《创业资金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企业贷款优惠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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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创业奖励经费
| 对成功创业的青年评选创业典型,每年安排评选业务及宣传经费300万元。
| 由市财政负担
| 《创业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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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技能人才奖励
| 职业技术等级类:初级技工500元/人、中级技工1000元/人、高级技工1500元/人、技师2000元/人、高级技师2500元/人。职称类奖励标准为:初级10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2500元/人。由户籍劳动力向户籍所在镇(街道)劳动部门申请。
|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 《岗位成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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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奖励充分就业社区
| 对实现本村(社区)就业率达80%以上(重点奖励就业率达85%以上的社区)的给予一定奖励金,资金可发放至对促进就业有贡献的个人。
|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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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促进就业奖励经费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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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共就业现场招聘会经费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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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宣传教育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市财政负担市级宣传费,镇(街道)财政负担镇级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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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健全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由市、镇(街道)按8:2比例分担,村级服务站就业服务人员经费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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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扶持农业发展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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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建立再就业培训基地、新建东莞高级职业技术学院
| 按财政部门核定、人大批复部门预算标准
| 由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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