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定期举办培训项目和东莞民营企业家面对面活动的宣传费、场地租赁费、聘请专家费和会务费等。
(三)全市民营企业培训教育、人才资源信息库建设费用,包括:培训项目效果评估费、培训师资库和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建设费等。
(四)学员学习培训费用,包括:学员参加市民营经济服务中心组织的短期研修班,修完规定的课程,经培训院校考核合格获颁发相关学习培训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技术资格证书等),需缴交给培训院校的学习培训费用。
报名条件:
1、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含荣誉称号)以及受市委市政府年度表彰的出口、纳税等方面的民营企业、市“50强”民营企业、“东莞市民营企业办事优先卡”企业、获得国家及省有关品牌和商标的企业等。包括“省百强民营企业”、“省先进民营企业”、“中国民营企业进出口百强”、“省高新科技企业”、“省农业龙头企业”、“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等的董事长或总裁。
2、创办企业满两年以上,企业业绩和信用良好,具有成长性,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董事长或总裁。
在同等条件下,上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年龄45岁以下,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的经市、镇(街道)民营办审核优先录取。该部分费用由市财政和企业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
市财政局会同市民营办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各民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列支,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
六、主要措施
(一)引导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激励求知创新的精神。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打造学习型企业、学习型企业家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对积极参加各种学习、企业治理取得实效的企业家,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市拔尖人才等评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市十优学习型企业家”评选活动。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民营企业培训服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民营办要加强对镇(街道)民营办和有关企业的指导。各镇区要在经费和人力上加大投入,并与市民营办加强合作,共同做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要在广泛听取企业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培训规划并层层落实,切实把培训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