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财政分局负责对镇(街)所属企业的财务条件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装备发展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装备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项目费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
(一)技术转让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必需向外购买技术、专利的费用。
(二)试验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主进行试验、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三)设备购置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等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增值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四)材料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星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助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租赁费: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租用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从装备发展资金列支,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十条 装备发展资金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直接资助和配套资助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我市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配套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