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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制《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印制《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通知
(东经贸〔2008〕32号)


各镇(街)经贸办、市肉类行业协会、市食品有限公司、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现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制〈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委托市肉类行业协会统一印制新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交给我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使用,只向使用单位收回印制工本费。

  二、新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同时废止。

  三、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加工同步进行,而且,要安排具备资质和符合上岗条件的肉检员,临场进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对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使用省经贸委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即此前市肉类行业协会已代各镇(街)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制作的肉品品质检验章),由肉检员在猪胴体的前腿肩部、腹位中部、后腿臀部分别盖上“检验合格”印章后,再按照“一畜一证”原则签发新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

  四、在签发《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时必须填写内容真实、项目完整、字体规范。1.“货主”栏目填写销售或使用生猪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的真实名称或姓名。2.“品名”栏目填写“生猪产品”。3.“等级”、“重量”栏目据实填写。4.“检验员”栏目由签发证明的肉检员签名。5.“销售地点”栏目填写销售或使用生猪产品的具体地点。6.“年月日”栏目填写签发证明的当天日期。

  五、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印章、《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使用管理。对不再使用的旧版肉品品质检验印章由企业自行封存归档,不得再行使用或转借他人使用。对不再使用的旧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由企业自行销毁,不得再行使用或外流,防止被他人盗用。新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粤经贸检字NO:”后面的前一个英文字母“J”连同其后的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定点屠宰标志牌编号;而随后的八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使用新版《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顺序编号。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的保管、领用、签发等管理制度,严格按顺序编号签发使用。严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出卖、出租、转借肉品检验印章和证明给他人使用,否则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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