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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镇街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镇街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8〕48号)


各镇(街道)经贸办、松山湖经发局: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国家商务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我市不带县,但由于我市各镇(街道)经济、常住人口等各方面社会发展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县级城市水平,所以省经贸委要求我市各镇(街道)亦需编制城市网点规划。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市场〔2007〕1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年国家商务部等有关部委大力推进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加快立法监管步伐,将规范商业网点规划建设工作提到新的高度。各镇(街道)经贸办要提高认识,加强重视,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列为主要工作来抓,积极争取镇委、镇政府资金、政策及人力支持。

  二、各镇(街道)要成立工作机构,指定一名副主任作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并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相关人员联系方式于2月27日前报至市经贸局贸易流通科备案。

  三、镇(街道)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内容和程序等应按照《商务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地级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4〕1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4〕180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镇(街道)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及图则三个组成部分。规划期限是2009-2015年,规划对象应当包括大型零售商店、商品交易市场、商业街、物流中心、会展场馆等主要商业设施。

  四、镇(街道)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必须符合《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东莞市2005-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各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各镇(街道)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将作为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相关项目的依据,应征求市经贸、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并由当地政府颁布实施。各镇(街道)商业网点布局特别是大型商业设施的设立,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全市和当地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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