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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生猪屠宰车间卫生管理制度并公示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肉品卫生管理制度并公示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肉品召回制度并公示和组织实施。对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因素的肉品应立即召回,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召回的肉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规定的程序作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所在镇(街)的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行为和屠宰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一)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设施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设施不完善的,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或更新。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更新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应报请市经济贸易局责令其停止屠宰经营活动,直至其完善为止。
  (二)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屠宰行为不符合规范或没有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管理制度不够落实的,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限期纠正。
  (三)对生猪屠宰企业没有按规定建立各项登记台帐、没有按规定代征生猪购销税费、没有出具《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填写不规范的,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应责成其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对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量技术标准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处理的,由市经济贸易局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生猪屠宰企业出售未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卫生、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市经济贸易局没收该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猪屠宰企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经济贸易局责令停止屠宰经营,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许可屠宰生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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