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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生猪的屠宰加工,应执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
  严禁屠宰时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条 对生猪屠宰的肉品卫生检验,必须执行《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第十一条 对生猪屠宰产品的品质检验,应执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产品的检疫和卫生、品质检验,要与生猪屠宰加工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要分别由检疫员、检验员在生猪胴体上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随货同行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生猪产品上市销售登记台帐,对销售单位(人)、销售地点、联系电话、合格产品出厂数量(头)、检验证明号码等造册登记,并有检验员签名。
  第十四条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肉品卫生检验规程》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规定的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标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的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生猪屠宰企业要建立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登记台帐,对商户(货主)名称、数量、处理原因、处理方式造册登记,并有检疫员、检验员和操作人员签名。

第四章 企业制度

  第十六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公开悬挂执业证照,包括:定点屠宰标志牌,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消防合格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企业必须与所在镇(街)经贸(财贸)办公室签定《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公示。
  《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样式由市经济贸易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的生猪屠宰经营管理制度并公示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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