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60号)
各镇(街)经贸办、食品公司:
为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力度,切实保障我市生猪肉品的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并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市、镇两级经贸部门是生猪屠宰行业的主管部门。各镇(街)经贸办必须理清管理权责关系,严格按照《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职能。
二、各镇(街)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场是履行一定社会责任的服务型企业,各镇(街)经贸办要做好沟通工作,将辖区内的食品公司及其定点屠宰场纳入政府部门的管理范围,并规范其经营行为。
三、各镇(街)经贸办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继续完善软硬件设施建设,对规模小、设备陈旧、污染严重、影响民居生活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积极争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支持,做好规划,选址重建,并报市经贸局备案。
附件: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生猪屠宰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生猪屠宰企业完善设施条件、规范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规划定点许可的经营生猪屠宰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对生猪屠宰企业及其屠宰行为实施管理,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