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持有单位必须是受镇(街)政府委托的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2. 所在镇(街)政府承诺给予区域品牌建设项目资助;
3. 申请纳入市资助计划的区域品牌须由各镇(街)政府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局组织评估、考核,报市政府审定。
(三)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1. 项目承担机构在申请资助时须筹集投资额50%以上的项目资金;
2. 项目经市经贸局确认为有利于产业园区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产业链条、改善环保条件、提高生产服务水平。
(四)配套资助项目
获得国家、省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三、申报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1);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镇(街)同意资助的文件;项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报区域品牌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2);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区域品牌培育实施方案;镇(街)同意资助建设的文件;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委托有关单位设计集体商标、商标注册和推广及管理等的合作协议和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三)申报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附表3);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报告;项目环评报告;承担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承担单位上年度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承担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支出的费用清单和相关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配套资助项目。包括:《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获得国家、省产业集群建设扶持资金资助的证明文件;项目经费资助申请报告。
四、申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