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一批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的通知
(东经贸〔2008〕70号)
石龙、大朗、虎门、长安、大岭山镇经贸办、财政分局:
为发挥市财政资金对产业集群发展的导向作用,推动我市产业集群升级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 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东府〔2007〕85号)和《东莞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操作规程》(东经贸〔2008〕4号)精神,现就做好申报2008年第一批市产业集群发展项目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项目扶持对象
1.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为某个产业集群服务的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检验检测、信息咨询、物流和电子商务、创业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公共技术和设备,以及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的咨询、推广、培训、产品预检等开放式服务的机构。
2. 区域品牌建设项目
区域品牌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等项目。
3. 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指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供热、供气等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建设环保设施、设立设备租用中心等项目。
4. 配套资助项目
项目是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上报,并获得国家、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助(包括补助和贷款贴息)的产业集群发展项目。
以上项目为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产业集群发展项目或市政府决定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集群发展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 项承担单位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2. 所在镇(街)政府须承诺给予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助或投资引导;
3. 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要报经市经贸局备案,其中项目承担机构须与市经贸局签署该项目向企业提供优惠服务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向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优惠价格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区域品牌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