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平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44号)
平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平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玉溪住宅小区储备用地的请示》(平政文〔2009〕4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151号文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1186公顷、以闽政地〔2008〕93号文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3.55公顷,合计6.6686公顷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平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玉溪住宅小区储备用地,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