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6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歌舞娱乐行业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以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责,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歌舞娱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 各镇(街)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构建布控到位、监管有力的基层管理体系,维护歌舞娱乐场所正常秩序。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管理规章);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