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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漳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开展环保基础设施集中整治。
  1、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督促漳州东区、西区和龙海市区、南靖县城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和提升泵站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率,切实发挥减排效益;加快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平和、长泰、华安等6座县城污水处理厂,以及南靖高新技术园区、平和工业园区、长泰经济开发区、华安工业集中区等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年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各级政府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
  2、强力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突出问题,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对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三年后处理负荷仍达不到设计能力75%的,造成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要求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能保证正常稳定达标排放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进水水量正常情况下超标排污的,污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处置要求的,污泥外排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限期整改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废水排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监管力度,对超标排入市政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停产整治、从严处罚。
  3、全面整治垃圾填埋场环境违法问题。对垃圾填埋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已经投入运行但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的,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处理不达标的,要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从重处罚。加强对已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开展钢铁行业、涉砷行业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管“两高一资”行业重污染企业。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被取缔关闭后死灰复燃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2、认真贯彻国家《钢铁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控制钢铁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要求,开展钢铁行业环境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炼铁工艺污染治理和烧结工艺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情况。摸清钢铁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情况,严肃查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拒不淘汰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工艺、主要污染物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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