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实物安置户数含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户数。
五、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政府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投资或财政补助,要加大投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动各方力量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0%。商业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住房建设和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二)落实土地供应和各项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廉租住房和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优惠以及廉租住房建设的各项减免税收政策,控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建立行政审批快捷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促进廉租住房加快建设。同时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加快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各县(市、区)要制定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开发规模,采取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多种方式推进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对集中成片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引进相应资质的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安置、统一配套。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改造方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
(四)积极筹措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回收条件等,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配建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新增住宅优先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廉租住房建设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细化分解指标,将住房保障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具体地块、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确保土地到位、资金到位、政策到位。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部门预算。要严格责任考核,市监察局会同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要强化监督检查,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用地、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