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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其评审意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发售招标文件实行不记名制度,实行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的制度,解答投标疑问实行网上答疑制度。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实行“一编一审”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价由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招标一般不设置标底,实行无标底招标,公布工程建安预算价和招标最高限价。
  工程建安预算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中的工程建安投资。
  因技术、工程地质等原因确需超过已批准概(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前依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先报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预)算。调整概(预)算申请未经批准,超概(预)算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为评标参考依据。
  招标最高限价在工程建安预算价的基础上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下浮,具体下浮幅度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承包人)之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相关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允许参加同一合同段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反规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或其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挂靠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或者从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通过转让、租借的方式获取资质证书,或者在其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签署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的印章、姓名等行为。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的开标地点与评标地点相分离,开标必须公开进行,评标地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必须保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的确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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