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委托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东经贸〔2008〕97号)
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
为加强我市节能监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市节能监察工作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委托你中心行使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请你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委托书的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委 托 书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关于明确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东机编〔2007〕216号)的规定,现决定委托东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行使以下节能监察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一、协助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东莞市经贸局(委托方)对用能单位履行国家、省及本市颁布的节能(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工商业和社会用能的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依法实行监测,对设计、生产单位是否采用或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负责全市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五、受理全市能源利用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投诉,以市经贸局名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查处严重浪费能源及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委托权限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收缴的罚款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委托书有效期五年,自2008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