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程序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并取得明显绩效,具体表现为:
1. 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设备、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生产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 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 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4.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效果显著;
5. 无/低费方案90%以上实施,中/高费方案至少有1个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能耗指标、物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明显下降;
6. 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策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填报《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后),连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市经贸局。
第七条 市经贸局接到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家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专家组由熟悉环保、能源、行业、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市经贸局应在验收前10天,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验收专家,并通知企业做好验收前准备。
第九条 现场验收程序
(一)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清洁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体会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计划等;
(二)企业(或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和目标指标、评估过程、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绩效,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要说明提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