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东莞市科技局、东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178号)
各镇街经贸办、科技办、环保分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建立完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机制,我们制定了《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日
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77号)和《东莞市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细则》(东府办〔2007〕25号)等的要求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各环节以及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对企业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选定的实施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本轮清洁生产审核是否取得绩效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市经贸局、科技局、环保局联合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认定和公布。市经贸局牵头组织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支持清洁生产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广工作,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公布和验收。
第二章 申请验收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