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底前完成)
各企业按照上述范围和内容,采用《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检查方法》(科工爆〔2007〕481号,以下简称《检查方法》)进行排查治理,并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
(二)省、市、县经贸部门督查阶段(5月至6月底完成)
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组织相关市、县(区)经贸部门有关人员及民爆专家对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进行100%的督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组织相关县(区)经贸部门有关人员和民爆专业人员(由省经贸委统一安排)对辖区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进行100%的督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对辖区内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的督查方案请于5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
(三)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和专家督查阶段(6月到7月底完成)
根据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部署和安排,接受和配合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对我委及民爆行业相关企业的督查。
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对部分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和民爆行业相关企业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成立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党组书记、主任杨建初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曾健同志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民爆处承担。各地经贸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科研单位要充分认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重要性,相应成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行动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发动,形成声势。要结合本次百日督查行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行动的宣传,教育引导各生产、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以及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严格要求,认真督查。省、市经贸部门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方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和打分评估,参加督查的人员要严格、细致地查找企业的安全隐患,做到企业一个不漏,关键工序和场所一个不漏、问题和隐患一个不漏,严禁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停产(业)整顿建议。
(四)加强协调,及时反馈。各督查组要及时报告督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共性及重大问题。请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将督查情况于7月15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民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