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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节能降耗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重点耗能企业监管(30分)
  1. 积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计15分。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无特殊理由每年必须全部提交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市经贸局审核,每有一家重点耗能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年度能源审计报告的,扣2分,扣完为止;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无特殊理由必须编制“十一五”节能规划并通过市经贸局审核,每有一家重点耗能企业未能按时提交“十一五”节能规划的,扣2分,扣完为止;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数量较多(有5家及以上),而且全部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的,另加3分。
  2. 积极指导、督促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编制节能自查报告,参加节能考核的,计15分。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无特殊理由必须提交节能自查报告并通过市经贸局考核,辖区内每有一家重点耗能企业无故不参加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考核的,扣2分,扣完为止;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数量较多(有5家及以上),而且全部通过节能考核的,另加3分。
  (四)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有关节能项目的申报(20分)
  1. 积极推荐、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省和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计6分。辖区内企业获市节能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个项目加1分;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个项目加2分;获国家节能专项资金资助的,每个项目加3分。同一个项目获得多个资助的,按最高级别记分。另外,被纳入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库的,每个项目加1.5分;没有组织推荐任何项目申请财政专项资金的,只给基本分4分。
  2. 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报工作的,计7分。每成功申报一家企业的,加1分;辖区内没有一家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只给基本分4.5分。
  3.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计7分。辖区内企业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每通过一家企业的,加1分;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每通过一家企业的,加1.5分;辖区内没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只给基本分5分。
  (五)节能基础工作(17分)
  1.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节能降耗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市有关节能降耗政策,积极配合市经贸局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的,根据执行情况记2-5分。
  2. 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要问题,围绕自身实际开展工作,制定本镇(街)工作方案的,根据开展工作情况记2-4分。
  3. 积极参加节能培训的,计4分。无故不参加市经贸局等单位组织的节能培训的,每缺席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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