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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节能降耗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节能降耗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经贸〔2008〕224号)


各镇(街)经贸办:

  为充分调动全市经贸系统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我局制定了《节能降耗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

  节能降耗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经贸系统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价原则
  本暂行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节能降耗工作开展的实绩为依据,以定量为主、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参评单位进行评价。
  二、评价范围和评价内容
  (一)评价范围:全市各镇(街)经贸办。
  (二)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
  三、评价标准
  采用量化办法,设置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产业结构优化、重点耗能企业监管、节能项目申报、节能基础工作等五个大项,总分值100分。为了突出节能降耗工作重点,超额完成评价指标还有适当的加分。
  (一)节能目标完成(20分)
  1. 各镇(街)的节能目标主要是指根据《东莞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东府办〔2007〕73号)而确定的各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指标。
  2. 根据年度目标的完成比例而计算出不同的得分:完成年度目标的,计20分,每超额完成5%加1分,最多加4分;完成90%及以上的,计18分;完成80%及以上的,计16分;完成70%及以上的,计14分;完成60%及以上的,计12分;完成60%以下的,不得分。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13分)
  1. 辖区内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0.1个百分点,计0.5分,最高计8分;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没有上升甚至出现下降的,不得分。
  2. 严格执行我市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根据执行情况计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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