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4)展会工作总结;
(5)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6)展会举办所在地镇政府出具的展会有助于推动产业发展、形成产业集聚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镇(街)经济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前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展会举办后相关产业发展情况以及镇政府(街道办)对展会的评价意见;
(7)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相关成本费用的开支单据(复印件);
3.申报引进外来重点展会(第十八条)的项目,提交: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2)上届展会在市外地区举办的证明材料,比如上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政府机关正式组展文件等;
(3)展会规模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4)参展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清单;
(5)展会工作总结;
(6)展会现场图片(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以及展销活动图片,图片数量在5-6张左右,并须提交电子版);
(7)展会举办单位的营业执照;
(8)展会的场地租金发票(复印件)。
4.申报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第二十条)的项目,提交:
(1)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申报材料;
(2)有关政府部门同意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批准文件;
(3)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方案;
(4)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预算书和结算书;
(5)建设改造费用开支单据(复印件);
(6)自筹资金投入项目部分,提交资金投入证明和依据;
(7)银行贷款投入项目部分,提交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划款凭证、企业贷款收款凭证、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5.申报设立物流配送总部(第二十一条)的项目,提交:
(1)设立全国、省或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证明材料,比如场地照片、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内部文件等;
(2)区域性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架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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