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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申报2008年第二批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三、申报时间

  本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时间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08年8月5日。未按规定申报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进行申报,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1)。

  (二)材料目录清单。

  (三)《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和经济指标、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情况及申请资助额度、资助款项使用途径、资助款项使用拟达效果以及其它需补充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五)《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详见附件4)、《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二)》(详见附件5)、《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三)》(详见附件6)或《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四)》(详见附件7)。

  (六)资格证明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材料。

  2.项目申请单位的2007年度会计报表,按规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须提供相关审计报告。

  3.凡申报条款中规定有营业总额或纳税金额标准的项目,提交税务部门的2007年度完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对照规定提交的相关材料:

  1.申报设立连锁经营总部(第十条)的项目,提交:

  (1)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清单;

  (3)企业连锁经营店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是加盟连锁,提供连锁加盟方式和管理架构的相关文件资料。

  2.申报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第十七条)的项目,提交:

  (1)本届展会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复印件);

  (2)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如场地发票、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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